在抚养一位女士和继母解除关系之后,收养父亲留下的房子有她的份额吗? 2014-03-05来源:新华社江苏分公司[大字符汉字] [打印预览]陈陈从小就被领养,在养父母去世后,她与前夫离婚,不得不搬回她父亲的公共出租屋与她的继母和继母的儿子小张住在一起。 后来,她脱离了与继母的关系。 
继母去世后,小张认为,这个公租房的租户早就被他母亲的名字去世了,与小陈无关。 为此,由于租房和使用房屋的问题,双方已经上法庭。
养父母和继母去世,离开公共出租屋 小陈从小就被陈先生收养。 在收养的第二年,她的养母去世了。 后来,当收养的父亲再婚时,她与她的养父和继母以及她的继母儿子小张一起住在一个60多平方米的公共出租屋里。 后来,小陈搬出去了。

之后,小陈与丈夫离婚,无处可去,搬回了父亲的公共出租屋。 此时,收养父亲已经因病去世。 由于陈与他的继母关系不好,双方通过了法庭,解除了继母和女儿之间的关系。
三年前,在他的继母去世后,小陈和他的继母的儿子小张经常因使用这个公共租赁房屋而发生冲突。 小张认为,租客的名字只是他的一个母亲,所以这个房子与小陈无关。 小陈认为这个房子被养父留下了。 作为一个孩子,她享有使用房子的权利。 双方发生冲突,小陈起诉小张到法院分享租赁和使用公共租赁房屋的权利。
法院裁定所有三人都有权出租和使用房子 小陈的父亲和生女的小玲,小玲听说,此后,她认为应该也享受父亲留下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使用权。 因此,她也跟随小陈并提出了租房和使用房屋的权利。
鼓楼法院认为,有争议的公共租赁住房是陈先生早年租用的一个自我管理的公共住房单元。 在分配住房时,陈先生的遗and和共??同生活的孩子是分配住房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虽然这个房子,现在的房客是小张MG电子征服者入侵的母亲,但房子的来源是小陈MG电子征服者入侵养父母,这是小玲_爸爸的父母。 后来,租户改变了,但公共住房作为租金的性质没有改变,也不属于继承类别。 因此,小张提出承租人只有他的一位母亲,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小陈驳回了她与小张母亲的继母关系,但这并没有影响她与陈女士的女儿的关系。 至于小玲,更不用说,她是陈先生的女儿,这个房子自然有她的份额。
最终法院认定,小陈和小玲有相同的权利租用和使用小张目前居住和使用的小型公共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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